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連昌上列聲請人與黃崑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提出借據及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陳明本票4 紙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陳明是否將本件聲請標的更改為新臺幣40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