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廖敬昕上列聲請人與王寶欽、陳佩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
二、如係請求票款,請陳明係爭本票2 紙之提示日(年/ 月/ 日)。
三、如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如有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等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提出對債務人為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或陳明「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