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秀芳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周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及請求自民國107 年10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505156、TH5051
73、CH390917、TH525790)四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三、承上,請求自107 年10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