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登志上列聲請人與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廢止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鉑洋1號及鉑洋2號之停泊費各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2,354元、水質監測費各為每月1,667 元;高壓用電安檢分攤費用為每月2,500 元;水費為27,983元、電費為449,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項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墾後字第1081000676號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