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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4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李福相 對 人 蘇月鳳

陳建霖徐玉茹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蘇月鳳、陳建霖、徐玉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月鳳、陳建霖、徐玉茹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七紙、借條、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若係請求借款,係爭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且未載明借款期間(即還款日),故應釋明該筆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及請求相對人蘇月鳳、陳建霖、徐玉茹連帶給付欠款17

5 萬元之依據;若係請求票款,係爭本票七紙非均為上開相對人共同發票,故亦應釋明本件請求上開相對人連帶給付票款175 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5 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