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怡文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何品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承上,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 年10月24日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