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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5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承樺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政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則借據記載之清償日期為民國117 年7 月17日,雖有利息如積欠達一個月未支付者,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加速條款)之約定,惟並未約定利息每月如何計算?尚難認有按月付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之約定,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得向債務人請求一次清償本金,並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並釋明得請請求違約金之依據。

三、又陳報本件聲明除請求利息外,是否亦請求遲延利息?如是,並釋明二者可一併請求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