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潘秀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秋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並釋明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三、本件據本票記載之約定,利息係按貴行定儲指數利率1.37%(本票簽立時)加碼9.63% ,即以年息11% 「機動」計息,故請提出現時請求按年息11%計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