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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5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楊雅婷上列聲請人與楊吳素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及請求原因事實,即申請書(貸款申請書)及所附之約定條款(現金卡)不同,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係請求清償貸款或現金卡欠款,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如係請求貸款,則請提出貸款約定書(需有計載借款期間等資訊),並釋明得請求利率按年息20% 及15 %計算之請求權依據,及提出釋明文件(貸款申請書利率記載為11.9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