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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5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涴瑕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囿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27178、CH3564

53、CH527189、TH703524、TH703518、CH527190、CH757312、CH527193、CH527191)九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