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呂年禾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呂宇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有明文規定,故請補正本件聲請之訴之標的,即應明確記載「債務人呂宇軒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若干元」,並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則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承上,如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利息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
三、如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則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紙是否有原受款人李月卿之背書轉讓,請提出該本票之背面影本,且請求之利息不得超過年息6%,利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另應陳報台端向債務人呂宇軒為付款提示之具體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