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桂英相 對 人 郭惠正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惠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詐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屏東縣萬丹鄉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調解成立,有屏東縣萬丹鄉調解委員會106 年民(刑)調字第140 號調解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聲請對債務人郭惠正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