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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6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蕭義達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陳宗和、王秀鳳即琮淞土木包工業及陳士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琮淞土木包工業係由債務人王秀鳳獨資經營,故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之記載為「債務人王秀鳳即琮淞土木包工業」,並更正請求聲明二部分為「債務人王秀鳳即琮淞土木包工業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6萬元…」。

二、本件請求就支票款項部分,請提出各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就本票款項部分,請釋明係請求票款或借款?㈠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㈡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之各張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

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或到期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