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債 務 人 李御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電信費用(含補貼款)。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電信費繳款通知,其中門號0000-000-000之費用明細記載專案補貼款為新臺幣(下同)11,974元,與所附該門號申請書專案約定補貼款5,200 元不同,則聲請人之請求補貼款逾5,200 元部分之依據為何尚無從確認,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
8 年8 月8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