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5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債 務 人 江彥儒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江彥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彥儒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電信費用(含補貼款)。惟債權釋明文件,即電信費繳款通知,其費用明細記載專案補貼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224元、339 元及407元,而所附該門號申請書專案約定補貼款部分,提前退租需繳交專案補貼款11,000元,提前調降語音費率需繳交專案補貼款7,250 元,調降或取消無限飆網775 數據傳輸服務者,需繳交專案補貼款3,750 元,則聲請人請求補貼款逾11,000元部分之依據為何尚無從確認,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8 月8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又因原聲請狀所提出之繳款通知帳單所載金額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金額不相同,亦無從計算除補償款外尚欠之金額為何,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