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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7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麗子上列聲請人與徐麗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

二、如係請求票款,①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本票20紙,核該本票20紙皆未載發票日,欠缺本票之應記載事項而為無效票,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407,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②請陳明票號CH778328之本票一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2 萬元)之提示日(年/ 月/ 日)

三、如係請求借款,請釋明係爭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借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