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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8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4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侯榮宗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振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振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四、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71101)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6 年9 月18日起」,如係「自民國106 年

9 月18日起」並應釋明請求權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