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范榮欽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建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㈠若請求借款:
⒈如依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為請求,則由對帳單僅得確認新臺
幣(下同)270 萬元部分係匯款予債務人,則聲請人另主張交付420 萬元予債務人及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800 萬元之依據為何?且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尚無從得知,故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⒉如依本票二紙為請求,則請陳明債務人屆期(本票記載之到期日)未清償之情事。
㈡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3803
76)二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3 年10月1 日起」,如係「自民國103 年10月1 日起」並應釋明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