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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9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2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債 務 人 蔡宜軒法定代理人 周錦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蔡宜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宜軒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電信費用新臺幣10,271元及利息,惟經核債務人蔡宜軒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受法院裁判宣告監護,無法單獨為本件之相對人。經本院於10

8 年8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債務人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及提出債權讓與通知監護人之通知函、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年9 月2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