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9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亞儒債 務 人 黃欽傳即永佳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欽傳即永佳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欽傳即永佳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戶籍及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