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錦鳳相 對 人 李翠璣
劉淑玲鍾瓊慧鍾青延蔡輝信張昌益戴榮義顏世宏余順卿鍾蒂瑩鍾宜芬陳獻忠許淑眞林冠利廖垣達陳弈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天賜、債務人吳三源,先於民國90年8 月28日共同向原債權人李翠華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嗣又分別於90年9 月26日、92年6 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10萬元,上開四筆借款均經兩造約定清償日期為92年12月31日,並於92年10月1日以吳天賜所有坐落屏東縣鵝鑾鼻段238 、240 、231-2 、232-2 、241- 2等地號設定220 萬元抵押權為擔保,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其中聲請人之債權額比例為220 分之50、原債權人李翠華債權額比例為220 分之60、第三人李志鈞債權額比例為220 分之110 ),詎上開借款清償期92年12月31日屆至後,債務人吳天賜、吳三源未依約清償債務,已有屆期未受清償之情事。又聲請人林錦鳳於95年
6 月19日受讓李翠華對吳天賜、吳三源之60萬元債權,並就前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讓與變更登記為聲請人林錦鳳之債權額比例220 分之110 。其後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天賜、債務人吳三源與聲請人林錦鳳、第三人李志鈞約定變更擔保標的,僅吳天賜所有坐落屏東縣○○○段000 0000 地號土地為抵押權擔保標的。嗣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天賜死亡,抵押權標的屏東縣○○○段000 0000 地號,又經判決共有物分割、夫妻贈與、買賣等登記原因轉載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本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之所有權人雖經登記為相對人李翠璣、劉淑玲、鍾瓊慧、鍾青延、蔡輝信、張昌益、戴榮義、顏世宏、余順卿、鍾蒂瑩、鍾宜芬、陳獻忠、許淑眞、林冠利、廖垣達、陳弈含,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綜上所陳,本件聲請人登記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有屆期未受清償之情事,且聲請人亦業於105 年1 月1 日將前揭受讓原債權人李翠華對債務人吳天賜、吳三源債權之事實通知債務人吳三源,亦仍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417 │ │0 │14 │90.89 │1/5 │重測前鵝鑾││ │ │ │ │ │ │ │ │ │ │ │鼻段240-8 ││ │ │ │ │ │ │ │ │ │ │ │地號 │├──┼───┼────┼──┼──┼───┼─┼──┼──┼────┼───┼─────┤│002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418 │ │0 │14 │90.85 │1/5 │重測前鵝鑾││ │ │ │ │ │ │ │ │ │ │ │鼻段240-7 ││ │ │ │ │ │ │ │ │ │ │ │地號 │├──┼───┼────┼──┼──┼───┼─┼──┼──┼────┼───┼─────┤│003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425 │ │0 │5 │06.94 │1/5 │重測前鵝鑾││ │ │ │ │ │ │ │ │ │ │ │鼻段240-1 ││ │ │ │ │ │ │ │ │ │ │ │地號 │├──┼───┼────┼──┼──┼───┼─┼──┼──┼────┼───┼─────┤│004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475 │ │0 │5 │09.12 │1/5 │重測前:鵝││ │ │ │ │ │ │ │ │ │ │ │鑾鼻段240-││ │ │ │ │ │ │ │ │ │ │ │13地號 │├──┼───┼────┼──┼──┼───┼─┼──┼──┼────┼───┼─────┤│005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495 │ │0 │1 │41.35 │1/5 │重測前:鵝││ │ │ │ │ │ │ │ │ │ │ │鑾鼻段238-││ │ │ │ │ │ │ │ │ │ │ │18地號 │├──┼───┼────┼──┼──┼───┼─┼──┼──┼────┼───┼─────┤│006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496 │ │0 │1 │41.36 │1/5 │重測前:鵝││ │ │ │ │ │ │ │ │ │ │ │鑾鼻段238-││ │ │ │ │ │ │ │ │ │ │ │19地號 │├──┼───┼────┼──┼──┼───┼─┼──┼──┼────┼───┼─────┤│007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498 │ │0 │4 │17.22 │1/5 │重測前:鵝││ │ │ │ │ │ │ │ │ │ │ │鑾鼻段238-││ │ │ │ │ │ │ │ │ │ │ │21地號 │├──┼───┼────┼──┼──┼───┼─┼──┼──┼────┼───┼─────┤│008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506 │ │0 │4 │17.19 │1/5 │重測前:鵝││ │ │ │ │ │ │ │ │ │ │ │鑾鼻段238 ││ │ │ │ │ │ │ │ │ │ │ │地號 │├──┼───┼────┼──┼──┼───┼─┼──┼──┼────┼───┼─────┤│009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510 │ │0 │0 │65.48 │1/5 │重測前:鵝││ │ │ │ │ │ │ │ │ │ │ │鑾鼻段238-││ │ │ │ │ │ │ │ │ │ │ │9地號 │├──┼───┼────┼──┼──┼───┼─┼──┼──┼────┼───┼─────┤│010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516 │ │0 │0 │65.16 │1/5 │重測前:鵝││ │ │ │ │ │ │ │ │ │ │ │鑾鼻段238-││ │ │ │ │ │ │ │ │ │ │ │12地號 │├──┼───┼────┼──┼──┼───┼─┼──┼──┼────┼───┼─────┤│011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517 │ │0 │0 │3.9 │1/5 │重測前:鵝││ │ │ │ │ │ │ │ │ │ │ │鑾鼻段238-││ │ │ │ │ │ │ │ │ │ │ │24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