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謝恩惠被 上訴 人 賴文仁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月13日本院潮州簡易庭106 年度潮簡字第17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4 萬元,及自民國
107 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22,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屏東縣潮州鎮潮昇國小(下稱潮昇國小)西側之女生廁所第一廁間如廁時,因當時在同廁所第二廁間之被上訴人有偷窺伊如廁之行為,伊遂於被上訴人欲離開廁所之際,與友人柯秀珍上前抓住被上訴人之上衣,詎被上訴人掙脫後,於伊自後追趕時,竟出拳毆打伊,致伊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伊因被上訴人之不法侵害行為,身心俱感痛苦,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25萬元,以資慰藉等語,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隱私部分,經原審以起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已告確定,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當時係因內急,且女廁有開燈,始進入如廁,詎竟無端遭上訴人誤認,指伊為偷窺之色狼,以致伊遭受多人圍攻,伊於掙脫過程或有不慎觸及上訴人之情事,惟伊既非故意攻擊上訴人,上訴人亦無明顯外傷,其請求賠償慰撫金25萬元,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於原審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 萬元,及自107 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並就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為假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並無內急之事實,且於女廁內停留長達42分鐘,倘無偷窺伊如廁之行為,伊豈有可能與柯秀珍聯手敲門逮人;又被上訴人揮拳時,並無身體或衣物被拉住之情事,其突然停下轉身攻擊伊,純係為阻止伊追趕以利逃脫,自係基於傷害之故意。此外,被上訴人月薪有3 、4 萬元之多,原審僅判命賠償伊慰撫金2 萬元,顯屬過低等語,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之答辯意旨除如前述外,另補充以:當時伊之上衣遭上訴人拉住,伊係為求掙脫而於脫去上衣時,往後揮手不慎打中上訴人,並非掙脫後再轉身毆打上訴人,更無以正拳毆擊上訴人臉部之行為,且上訴人所受傷勢極為輕微,原審判命伊賠償慰撫金2 萬元,應屬相當,上訴人請求伊再賠償18萬元,非有理由等語,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5 萬元本息,及判決被上訴人敗訴之2 萬元本息部分,各未據兩造聲明不服,均已確定)。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8頁),並經調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案件(下稱刑案)偵、審卷宗查明無訛,堪認為真實:
㈠上訴人於106 年12月5 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潮昇國小西側
之女生廁所第一廁間如廁時,因認當時在同廁所第二廁間之被上訴人有偷窺其如廁之行為,遂於被上訴人欲離開廁所之際,與友人柯秀珍上前抓住被上訴人上衣,嗣上訴人於拉扯追逐過程中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
㈡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傷害及妨害秘密之刑事告訴,檢察官
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易字第712 號判決被上訴人犯傷害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被訴妨害秘密罪部分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已告確定。
㈢上訴人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
人就傷害及妨害秘密部分各賠償上訴人25萬元本息,上訴人並未聲請就刑事諭知無罪部分移送民事庭。
五、本件爭點為:上訴人就傷害部分所請求之慰撫金數額,是否相當?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被害者與加害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⒈被上訴人於106 年12月5 日晚間進入潮昇國小西側之女生
廁所,及其後兩造發生衝突之經過,經本院勘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以106 年12月14日潮警偵字第10632506
400 號函檢送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之監視器影像光碟(見刑案偵卷光碟片存放袋),及上訴人提供之電視新聞影像光碟(見本院卷第148 頁),製成勘驗筆錄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131 至136 、159 至161 頁)。觀諸被上訴人①進入女廁前後之步伐均屬緩慢,②進入女廁前有左右張望之舉,③進入第二廁間、關閉廁門後(見附件㈠影像播放秒數00:33 ),有長達近20秒均呈站姿(見附件㈠影像播放秒數00:52 ,被上訴人之頭頂仍出現於第二廁間上方),而當時被上訴人穿著無袖上衣及運動短褲,有照片附卷可稽(見刑案警卷第25頁),並無因衣著繁複而需費時褪去之情事,亦即被上訴人進入第二廁間後並未即時蹲下如廁等情,自難認被上訴人於當時有何急於如廁之情狀。
⒉被上訴人固陳稱:事發當日伊在潮昇國小慢跑,跑15圈後
突然內急,因見廁所燈亮,未意識該廁所為女廁,即進入上大號,在該廁間待了大概15分鐘,當時伊身上僅有手機及鑰匙,未帶衛生紙,廁所內亦無衛生紙,伊係以馬桶沖走排泄物後,再以糞池內之清水洗滌等語(見本院卷第94、129 頁)。惟我國公共男、女廁內關於小便斗及廁間之數量、配置,顯然有別,且被上訴人進入女廁後,於進入第二廁間前,尚在女廁內緩步行走約8 秒(見附件㈠影像播放秒數00:18 至00:26 ),並無不及辨識男女廁之情事,則被上訴人稱其因急於如廁而未辨識男女廁云云,應非事實。又被上訴人於潮昇國小女廁第二廁間停留之時間,長達42分鐘(見附件㈠監視影像顯示時間17:47:26、附件㈡監視影像顯示時間18:29:58),則其稱在該廁間僅待15分鐘云云,顯非事實。再被上訴人陳稱:伊於本件事發前已在潮昇國小跑步2 年多,均由潮昇國小最靠近伊住處之側門進出,每週至少去3 次,每次跑15至20圈,跑20圈需時約35分鐘等語(見本院卷第128 至131 頁),以我國國小操場跑道長度約200 公尺計算,被上訴人慢跑之速度平均約每分鐘114.29公尺(計算式:200 ×20÷35≒144.29);而被上訴人用以進出潮昇國小之側門,位置即在潮昇國小操場跑道旁,且距離被上訴人住處距離僅約240 公尺,常人步行需時約3 分鐘等情,有潮昇國小校園危險角落圖、Google地圖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 至14
3 頁),則被上訴人返家如廁所需時間甚短,為何於並未急於如廁、且明知自己未攜帶衛生紙之情況下,仍選擇至女廁如廁?為何未思以手機聯絡他人前來提供衛生紙以解決清潔問題,而於女廁廁間內久待40餘分鐘,超過其通常運動時間?益徵被上訴人辯稱因內急而不辨男女廁云云,不足採信。
⒊又上訴人進入女廁第一廁間後約30秒,即發現有異而步出
該廁間(見附件㈡影像播放秒數00:04 至00:34 ),其與柯秀珍對第二廁間敲門、踢門,被上訴人均未予回應,迄柯秀珍宣稱要報警,被上訴人始自第二廁間衝出等情,經證人柯秀珍於刑案警詢及第一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刑案警卷第10至11頁、一審卷第11至12頁)。嗣被上訴人因欲逃跑,先與上訴人、柯秀珍於女廁門口、走廊處發生拉扯,被上訴人於走廊處即已掙脫其上衣繼續逃跑,上訴人與柯秀珍再行追趕時,被上訴人上身為赤裸狀態,且被上訴人於朝昇國小校園內,兩次側身對追趕在後之上訴人揮動右臂,並伺機逃跑(見附件㈡影像播放秒數00:57 至01:0
9 、附件㈢影像播放秒數00:59 至01:13 ),堪認被上訴人以手臂揮打時,並無身體或衣物被拉住之情事,其對上訴人所為之攻擊行為,純係為阻止上訴人追趕以利逃脫,自係基於傷害之故意。從而,被上訴人抗辯其係為求掙脫而於脫去上衣時,往後揮手不慎打中上訴人云云,亦不足採信。
⒋綜上,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而受傷一
事,應堪認定,其於肉體及精神上亦必感受相當之痛苦,則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洵無不合。
又上訴人為70年次,二專畢業,事發時擔任社區服務員,
106 年度申報薪資所得為346,500 元,名下有汽車1 輛;被上訴人為65年次,大學畢業,事發時擔任工程師,106年度申報薪資所得為702,049 元,名下有汽車1 輛等情,除經兩造陳明在卷外(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刑案警卷第19、22頁、本院一審卷證物袋)。
本院斟酌本件事發經過、上訴人之傷勢、被上訴人之加害情節及犯後態度,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賠償之慰撫金以6 萬元為相當,於此範圍內,應予准許,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6萬元本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僅判准其中2 萬元本息,就其餘4 萬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原審就上開應予駁回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
0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附件:
㈠影像檔名:00000000_17h47m_ch05(來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潮州分局以106 年12月14日潮警偵字第10632506400 號函檢送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之監視器影像光碟)┌──────┬──────────┬─────────────┬─────┐│影像播放秒數│ 監視影像顯示時間 │ 影像內容 │ 備註 ││ │ (均為2017/12/05) │ │ │├──────┼──────────┼─────────────┼─────┤│00:00至00:15│ 17:47:00 │一、拍攝時間為夜間。 │由黑白畫面││ │ 至 │二、畫面左側為走廊及廁所外│轉為彩色畫││ │ 17:47:15 │ 之洗手台,陰暗無燈光。│面 ││ │ │三、畫面右側為廁所,其內明│ ││ │ │ 亮有燈光,至少有2 廁間│ ││ │ │ (以下依靠近廁所門口之│ ││ │ │ 次序稱為第一、第二廁間│ ││ │ │ )。 │ │├──────┼──────────┼─────────────┼─────┤│00:15至00:18│ 17:47:15 │賴文仁由畫面下方之走廊往廁│ ││ │ 至 │所方向緩慢行走,並往左側張│ ││ │ 17:47:18 │望後,右轉進入廁所。 │ │├──────┼──────────┼─────────────┼─────┤│00:18至00:26│ 17:47:18 │賴文仁於廁所內緩步走動。 │ ││ │ 至 │ │ ││ │ 17:47:26 │ │ │├──────┼──────────┼─────────────┼─────┤│00:26至00:32│ 17:47:26 │賴文仁開啟第二廁間之門,進│ ││ │ 至 │入該廁間。 │ ││ │ 17:47:32 │ │ │├──────┼──────────┼─────────────┼─────┤│00:32至00:33│ 17:47:32 │第二廁間之門關閉。 │ ││ │ 至 │ │ ││ │ 17:47:33 │ │ │├──────┼──────────┼─────────────┼─────┤│00:33至00:36│ 17:47:33 │廁所內及走廊皆無動靜。 │ ││ │ 至 │ │ ││ │ 17:47:36 │ │ │├──────┼──────────┼─────────────┼─────┤│00:36至00:38│ 17:47:36 │第二廁間上方出現賴文仁之頭│ ││ │ 至 │頂(頭髮)。 │ ││ │ 17:47:38 │ │ │├──────┼──────────┼─────────────┼─────┤│00:38至00:40│ 17:47:38 │廁所內及走廊皆無動靜。 │ ││ │ 至 │ │ ││ │ 17:47:40 │ │ │├──────┼──────────┼─────────────┼─────┤│00:40至00:46│ 17:47:40 │第二廁間上方出現賴文仁之頭│ ││ │ 至 │頂(頭髮)。 │ ││ │ 17:47:46 │ │ │├──────┼──────────┼─────────────┼─────┤│00:46至00:47│ 17:47:46 │廁所內及走廊皆無動靜。 │ ││ │ 至 │ │ ││ │ 17:47:47 │ │ │├──────┼──────────┼─────────────┼─────┤│00:47至00:52│ 17:47:47 │第二廁間上方出現賴文仁之頭│ ││ │ 至 │頂(頭髮)。 │ ││ │ 17:47:52 │ │ │├──────┼──────────┼─────────────┼─────┤│00:52至01:00│ 17:47:52 │廁所內及走廊皆無動靜。 │ ││ │ 至 │ │ ││ │ 17:47:59 │ │ │└──────┴──────────┴─────────────┴─────┘㈡影像檔名:00000000_18h29m_ch05(來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潮州分局以106 年12月14日潮警偵字第10632506400 號函檢送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之監視器影像光碟)┌──────┬──────────┬─────────────┬─────┐│影像播放秒數│ 監視影像顯示時間 │ 影像內容 │ 備註 ││ │ (均為2017/12/05) │ │ │├──────┼──────────┼─────────────┼─────┤│00:00至00:01│ 18:29:00 │一、謝恩惠自走廊快步進入廁│以下均為彩││ │ 至 │ 所。 │色畫面 ││ │ 18:29:01 │二、柯秀珍於畫面上方之走廊│ ││ │ │ 往監視器鏡頭方向行進,│ ││ │ │ 面向洗手台之鏡子。 │ │├──────┼──────────┼─────────────┼─────┤│00:01至00:02│ 18:29:01 │一、謝恩惠進入廁所,伸出左│ ││ │ 至 │ 手欲開啟第一廁間之門。│ ││ │ 18:29:02 │二、柯秀珍站立於洗手台前,│ ││ │ │ 面向洗手台之鏡子。 │ │├──────┼──────────┼─────────────┼─────┤│00:02至00:03│ 18:29:02 │一、謝恩惠以左手開啟第一廁│ ││ │ 至 │ 間之門。 │ ││ │ 18:29:03 │二、柯秀珍站立於洗手台前,│ ││ │ │ 面向洗手台之鏡子。 │ │├──────┼──────────┼─────────────┼─────┤│00:03至00:04│ 18:29:03 │一、謝恩惠進入第一廁間。 │ ││ │ 至 │二、柯秀珍站立於洗手台前,│ ││ │ 18:29:04 │ 面向洗手台之鏡子。 │ │├──────┼──────────┼─────────────┼─────┤│00:04至00:05│ 18:29:04 │一、謝恩惠進入第一廁間,第│ ││ │ 至 │ 一廁間之門關閉中。 │ ││ │ 18:29:05 │二、柯秀珍站立於洗手台前,│ ││ │ │ 面向洗手台。 │ │├──────┼──────────┼─────────────┼─────┤│00:05至00:06│ 18:29:05 │一、謝恩惠進入第一廁間,第│ ││ │ 至 │ 一廁間之門關閉中。 │ ││ │ 18:29:06 │二、柯秀珍向廁所門口行進,│ ││ │ │ 面向廁所。 │ │├──────┼──────────┼─────────────┼─────┤│00:06至00:07│ 18:29:06 │一、畫面左上角燈光熄滅。 │ ││ │ 至 │二、謝恩惠進入第一廁間,第│ ││ │ 18:29:07 │ 一廁間之門關閉。 │ ││ │ │三、柯秀珍向廁所門口行進,│ ││ │ │ 進入廁所。 │ │├──────┼──────────┼─────────────┼─────┤│00:07至00:34│ 18:29:07 │柯秀珍進入廁所,站立於廁所│ ││ │ 至 │門口。 │ ││ │ 18:29:34 │ │ │├──────┼──────────┼─────────────┼─────┤│00:34至00:35│ 18:29:34 │一、第一廁間之門開啟。 │ ││ │ 至 │二、柯秀珍站立於廁所門口,│ ││ │ 18:29:35 │ 面向第1 廁間。 │ ││ │ │三、1 名中年男性(下稱A )│ ││ │ │ 自柯秀珍後方經過,由廁│ ││ │ │ 所內往走廊行進。 │ │├──────┼──────────┼─────────────┼─────┤│00:35至00:36│ 18:29:35 │一、謝恩惠步出第一廁間。 │ ││ │ 至 │二、柯秀珍站立於廁所門口,│ ││ │ 18:29:36 │ 面向謝恩惠。 │ ││ │ │三、A 於走廊行走,背對監視│ ││ │ │ 器鏡頭。 │ │├──────┼──────────┼─────────────┼─────┤│00:36至00:37│ 18:29:36 │一、謝恩惠站立於廁所內,面│ ││ │ 至 │ 向柯秀珍。 │ ││ │ 18:29:37 │二、柯秀珍站立於廁所門口,│ ││ │ │ 面向謝恩惠。 │ ││ │ │三、A 於洗手台前洗手,背對│ ││ │ │ 監視器鏡頭。 │ │├──────┼──────────┼─────────────┼─────┤│00:37至00:40│ 18:29:37 │一、謝恩惠走向畫面右側。 │ ││ │ 至 │二、柯秀珍站立於廁所門口。│ ││ │ 18:29:40 │三、A 站立於洗手台前,背對│ ││ │ │ 監視器鏡頭。 │ │├──────┼──────────┼─────────────┼─────┤│00:40至00:42│ 18:29:40 │一、柯秀珍站立於廁所門口。│ ││ │ 至 │二、A 往畫面上方行走,背對│ ││ │ 18:29:42 │ 監視器鏡頭。 │ │├──────┼──────────┼─────────────┼─────┤│00:42至00:44│ 18:29:42 │一、畫面左上角燈光開啟,走│ ││ │ 至 │ 廊地面有燈光之反光。 │ ││ │ 18:29:44 │二、柯秀珍往廁所內移動。 │ ││ │ │三、A 往畫面上方行走,背對│ ││ │ │ 監視器鏡頭。 │ │├──────┼──────────┼─────────────┼─────┤│00:44至00:45│ 18:29:44 │一、柯秀珍站立於廁所內,面│ ││ │ 至 │ 朝第二廁間。 │ ││ │ 18:29:45 │二、A 往畫面上方行走,背對│ ││ │ │ 監視器鏡頭。 │ │├──────┼──────────┼─────────────┼─────┤│00:45至00:50│ 18:29:45 │一、柯秀珍站立於廁所內,舉│ ││ │ 至 │ 起左手,以右腳踢第二廁│ ││ │ 18:29:50 │ 間之門。 │ ││ │ │二、A 步出畫面。 │ │├──────┼──────────┼─────────────┼─────┤│00:50至00:53│ 18:29:50 │一、柯秀珍站立於廁所內。 │ ││ │ 至 │二、第一廁間之門因反作用力│ ││ │ 18:29:53 │ 而開啟。 │ │├──────┼──────────┼─────────────┼─────┤│00:53至00:54│ 18:29:53 │一、畫面左上角燈光熄滅。 │ ││ │ 至 │二、柯秀珍站立於廁所內。 │ ││ │ 18:29:54 │三、第一廁間之門持續開啟。│ │├──────┼──────────┼─────────────┼─────┤│00:54至00:55│ 18:29:54 │一、柯秀珍消失於畫面中。 │ ││ │ 至 │二、第一廁間之門持續開啟。│ ││ │ 18:29:55 │三、第二廁間上方出現賴文仁│ ││ │ │ 之頭頂(頭髮)。 │ │├──────┼──────────┼─────────────┼─────┤│00:55至00:57│ 18:29:55 │一、柯秀珍手指第二廁間,快│ ││ │ 至 │ 步步出廁所,行至走廊,│ ││ │ 18:29:57 │ 往畫面上方行走,背對監│ ││ │ │ 視器鏡頭。 │ ││ │ │二、第一廁間之門關閉。 │ │├──────┼──────────┼─────────────┼─────┤│00:57至00:58│ 18:29:57 │一、柯秀珍持續往畫面上方行│ ││ │ 至 │ 走,背對監視器鏡頭。 │ ││ │ 18:29:58 │二、賴文仁推開第二廁間之門│ ││ │ │ 。 │ │├──────┼──────────┼─────────────┼─────┤│00:58至00:59│ 18:29:58 │一、柯秀珍持續往畫面上方行│ ││ │ 至 │ 走,背對監視器鏡頭。 │ ││ │ 18:29:59 │二、賴文仁跨出第二廁間,往│ ││ │ │ 廁所門口移動。 │ │├──────┼──────────┼─────────────┼─────┤│00:59至01:00│ 18:29:59 │一、賴文仁往廁所門口移動。│ ││ │ 至 │二、柯秀珍向監視器鏡頭方向│ ││ │ 18:30:00 │ 轉身。 │ │├──────┼──────────┼─────────────┼─────┤│01:00至01:01│ 18:30:00 │一、畫面左上角燈光開啟,走│ ││ │ 至 │ 廊地面有燈光之反光。 │ ││ │ 18:30:01 │二、謝恩惠於廁所門口拉住賴│ ││ │ │ 文仁。 │ ││ │ │三、柯秀珍往廁所門口行進。│ │├──────┼──────────┼─────────────┼─────┤│01:01至01:02│ 18:30:01 │謝恩惠及柯秀珍於廁所門口拉│ ││ │ 至 │住賴文仁。 │ ││ │ 18:30:02 │ │ │├──────┼──────────┼─────────────┼─────┤│01:02至01:03│ 18:30:02 │一、謝恩惠及柯秀珍持續於廁│ ││ │ 至 │ 所門口拉住賴文仁。 │ ││ │ 18:30:03 │二、柯秀恩抓住賴文仁上衣。│ ││ │ │三、賴文仁右手抓住廁所門口│ ││ │ │ 牆壁。 │ │├──────┼──────────┼─────────────┼─────┤│01:03至01:06│ 18:30:03 │謝恩惠及柯秀珍持續於走廊拉│ ││ │ 至 │住賴文仁。 │ ││ │ 18:30:06 │ │ │├──────┼──────────┼─────────────┼─────┤│01:06至01:07│ 18:30:06 │一、謝恩惠及柯秀珍持續於走│ ││ │ 至 │ 廊拉住賴文仁。 │ ││ │ 18:30:07 │二、賴文仁屈身,其上衣掀至│ ││ │ │ 一半。 │ │├──────┼──────────┼─────────────┼─────┤│01:07至01:08│ 18:30:07 │賴文仁上衣被謝恩惠及柯秀珍│ ││ │ 至 │抓住,賴文仁上半身赤裸。 │ ││ │ 18:30:08 │ │ │├──────┼──────────┼─────────────┼─────┤│01:08至01:09│ 18:30:08 │一、賴文仁掙脫與謝恩惠及柯│ ││ │ 至 │ 秀珍之拉扯,往畫面下方│ ││ │ 18:30:09 │ 奔跑。 │ ││ │ │二、謝恩惠及柯秀珍往畫面下│ ││ │ │ 方奔跑。 │ │├──────┼──────────┼─────────────┼─────┤│01:09至01:10│ 18:30:09 │畫面左上角燈光熄滅。 │ ││ │ 至 │ │ ││ │ 18:30:10 │ │ │├──────┼──────────┼─────────────┼─────┤│01:10至02:59│ 18:30:10 │廁所內及走廊皆無動靜。 │ ││ │ 至 │ │ ││ │ 18:31:59 │ │ │└──────┴──────────┴─────────────┴─────┘㈢影像檔名:最新》男子躲國小廁所偷窺遭發現動手毆女(來源
:上訴人109 年4 月28日民事陳報狀所附電視新聞影像光碟)┌──────┬───────────────┬───────────┐│影像播放秒數│ 影像內容 │ 備註 │├──────┼───────────────┼───────────┤│00:00至00:58│東森新聞主播播報新聞,並引用監│其所引用之監視器影像畫││ │視器影像畫面。 │面,摘錄自本院109 年4 ││ │ │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所勘││ │ │驗之2 影像檔案 │├──────┼───────────────┼───────────┤│00:59至01:00│一、拍攝時間為夜間。 │以下均為黑白畫面 ││ │二、在廁所前,賴文仁掙脫與謝恩│ ││ │ 惠及柯秀珍之拉扯,往畫面下│ ││ │ 方奔跑。 │ ││ │三、謝恩惠及柯秀珍往畫面下方奔│ ││ │ 跑。 │ │├──────┼───────────────┼───────────┤│01:00至01:01│一、拍攝時間為夜間。 │ ││ │二、畫面切換為校舍外之校園,右│ ││ │ 上角有側門(即本院卷第141 │ ││ │ 頁所示之側門⑤)通往馬路。│ ││ │三、賴文仁赤裸上身,自畫面下方│ ││ │ 跑出。 │ │├──────┼───────────────┼───────────┤│01:01至01:02│謝恩惠自畫面右下角跑出,欲抓住│ ││ │跑動中之賴文仁,賴文仁看向謝恩│ ││ │惠。 │ │├──────┼───────────────┼───────────┤│01:02至01:03│賴文仁向右側身對謝恩惠揮動右臂│ ││ │,謝恩惠從跑動轉為行走。 │ │├──────┼───────────────┼───────────┤│01:03至01:05│一、賴文仁再向右轉身,以右手反│ ││ │ 手揮打謝恩惠之頭臉部位,謝│ ││ │ 恩惠被擊中後向右彎腰,復挺│ ││ │ 身朝賴文仁行進。 │ ││ │二、柯秀珍自畫面下方出現,朝賴│ ││ │ 文仁行進。 │ │├──────┼───────────────┼───────────┤│01:05至01:08│賴文仁與謝恩惠及柯秀珍於側門⑤│ ││ │發生爭執。 │ │├──────┼───────────────┼───────────┤│01:08至01:10│賴文仁與謝恩惠及柯秀珍持續爭執│ ││ │,並步出側門⑤,往畫面左方行進│ ││ │。 │ │├──────┼───────────────┼───────────┤│01:10至01:11│一、賴文仁突然往畫面左方奔跑,│ ││ │ 柯秀珍自其後方追趕。 │ ││ │二、謝恩惠站立於側門⑤外。 │ ││ │三、一男子自畫面下方跑向側門⑤│ ││ │ 。 │ │├──────┼───────────────┼───────────┤│01:11至01:13│賴文仁往畫面左方奔跑並消失於畫│ ││ │面中,柯秀珍及謝恩惠自其後方追│ ││ │趕。 │ │├──────┼───────────────┼───────────┤│01:13至01:26│畫面切換為至他處,賴文仁持續行│ ││ │進,有女性追隨其後加以指責,另│ ││ │有3 、4 名男性上前關切,緩步跟│ ││ │隨賴文仁。 │ │├──────┼───────────────┼───────────┤│01:27至01:42│新聞引用重複之監視器影像畫面至│ ││ │播報結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