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勞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淑芬

朱喬伊莊佩君趙雅芝洪仙紋相 對 人 黃威即南方窯園藝商行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成立之內容為:「本案勞資雙方同意,資方給付陳淑芬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3,333 元、資遣費6,424 元。朱喬伊薪資3 萬3,

333 元、資遣費6,424 元。莊佩君薪資3 萬3,333 元、資遣費5,973 元。趙雅芝薪資3 萬3,333 元、資遣費6,216 元。

洪仙紋薪資3 萬3,333 元。款項於108 年7 月17日前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從而,依前揭調解成立之內容,相對人負有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且其內容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及相對人迄今亦未給付,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應給付之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表:(新臺幣:元)┌────┬─────┬────┬────┐│聲請人 │積欠薪資 │資遣費 │合 計│├────┼─────┼────┼────┤│陳淑芬 │ 3萬3,333 │ 6,424 │3萬9,757│├────┼─────┼────┼────┤│朱喬伊 │ 3萬3,333 │ 6,424 │3萬9,757│├────┼─────┼────┼────┤│莊佩君 │ 3萬3,333 │ 5,973 │3萬9,306│├────┼─────┼────┼────┤│趙雅芝 │ 3萬3,333 │ 6,216 │3萬9,549│├────┼─────┼────┼────┤│洪仙紋 │ 3萬3,333 │ 0 │3萬3,333│└────┴─────┴────┴────┘

裁判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