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姿儀

李致寬李崇銘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朋瑾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李姿儀:新臺幣(下同)1,030,071 元、李致寬:1,012,278 元、李崇銘2,667,408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16,647元及41,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