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楨等4 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經查,原告於起訴狀有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
該被告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提出建號為「屏東縣○○鄉○○段○○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以前開謄本之所有權人為被告,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㈡請提出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
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