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徐文得上列原告因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為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李招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併依此戶籍資料,補正適格之被告當事人。

二、被告李劉箱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等3 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

四、查明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房屋有無辦理建物登記,如有,請併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日期: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