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曾金珠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禎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陳國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