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曾金珠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國禎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