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林秋興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一、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盧春長之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中若有繼承人之配偶、親屬者,應一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具狀補正完整之被告姓名、住所。

(三)請陳報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遭堆置廢棄物之概略面積,以及移除、清除廢棄物,回復土地原狀所需之費用,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