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正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7,330 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