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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吳德通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盧信宏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茲因原告已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08 年度救字第47號),於該案經准駁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該裁定確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