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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張其峰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剔除系爭分配表所載第6 至9 次序之分配債權,致被告減少受分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3,749 元(計算式:

0000000+330243+714748+129001=0000000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00 萬3,74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