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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萬9,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