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余志宏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記載完全之起訴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