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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9號原 告 李雲緒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陳婉瑜律師被 告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進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買賣標的物,則以兩造間買賣標的物約明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 億6 千萬元,有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憑,自足認買賣標的物之交易價額為2 億6 千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2 億6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 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