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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黃聰武

鄭文雄黃慶德被 告 屏東市天后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寶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8 年7 月14日信徒大會決議,核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