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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許素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並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為勞基法第

2 條第3 款所稱工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13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372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惟加班費性質係屬工資,是依上開規定,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361 元(18721 ×1/2 =9361,元以下4 捨5 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