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徐瑞珠
呂德川陳秀麗陳玉華李丰連黃周碧雲康慧珠洪湧智柯杏芬楊慧貞李宗霓陳威光上 一 人代 理 人 陳慶雄聲 請 人 許美霞代 理 人 劉醇懿上列聲請人對於鄧鈞元與屏東禧市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