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號聲 請 人 石香莉
郭思延蔡琇丰薛雅斐陳秀琴高靜宜許豐緒陳淑娓陳昶志周福平涂忠為林寶里施俊忠郭鳳珠上列聲請人對於鄧鈞元與屏東禧市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