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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高有義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被 告 陳明雄

巖秋月巖安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