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高有義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被 告 陳明雄
巖秋月巖安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高有義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被 告 陳明雄
巖秋月巖安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