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有義訴訟代理人 高愛珠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巖秋月
巖安美陳明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32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