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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王莉莎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被 告 大阪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2,002元(0000

000 +0000000 兩造契約買賣之房屋總價=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4,364元,尚應補繳76,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