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蔡桂芳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被 告 金自強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李華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參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二十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參仟貳佰玖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2 萬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7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次日起(即108 年1 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9頁)。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兩造均任教於屏東大學,多年同僚情誼,交情甚篤,伊對被告極為信任。因於100 年間,經兩造共同熟識之陳姓教授告知,高雄市立美術館附近之房屋物件前景看好,兩造遂以口頭合意,約定各按百分之50之比例出資及分配利潤,共同購屋,俟適當時機出售,以賺取差額利潤(下稱系爭投資契約)。嗣兩造與訴外人即賣方顏盟聰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965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號7 樓,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於100 年8 月3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35 萬元,並由兩造登記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 分之1 。依系爭投資契約之約定,被告本應負擔買賣價金267 萬5,000 元(計算式:535 萬元×1/
2 =267 萬5,000 元),惟考量手續便利,及被告表示須適當時間籌措款項,遂由伊先行給付訴外人即賣方顏盟聰(下稱顏盟聰)第一期款25萬元、第二期用印款130 萬元及第三期完稅款80萬元。第四期尾款300 萬元則向銀行抵押貸款支付,並由伊繳付房貸款項共46萬6,579 元。詎被告僅於10 1年1 月12日匯款5 萬1,000 元、101 年6 月26日匯款5 萬元、101 年9 月17日匯款8 萬4,000 元、102 年9 月26日匯款
7 萬元、107 年2 月7 日匯款40萬元(其中35萬元係返還兩造間解除買賣林森路房地契約後之價金)、107 年4 月23日交付10萬元、107 年4 月25日現金存款30萬元,尚積欠19 7萬元投資款未獲清償。經伊數次催繳,被告身為國立大學教授,竟一再託辭,多番逃避還款之義務。
㈡、系爭房地出售後獲得之價金雖已將銀行剩餘貸款清償完畢,惟被告仍應依按系爭投資契約給付剩餘之197萬元投資款,若鈞院認被告僅需返還伊業已給付款項之半數者(伊仍否認),則被告應給付伊投資款140 萬8,290 元(計算式:281萬6,579 元×1/2 =140 萬8,290 元)。再扣除被告上開已給付之金額後,被告至少應給付伊70萬3,290 元。
㈢、綜上,被告應依系爭投資契約給付197 萬元,退步言,被告亦應給付70萬3,290元。為此,爰依系爭投資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9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確曾合意共同出資投資合購系爭房地,購屋款總價535萬元,相關支付房仲、代書及購屋自備款手續,均由原告代表辦理,而其中300 萬由銀行抵押貸款支應。惟投資款業經伊分別以匯款、現金交付或直接存入原告相關銀行帳戶方式,分期給付原告,並於6 年前即已清算完畢。因伊分別於10
0 年1 月4 日匯款至原告郵局帳戶8 萬元;101 年6 月26日匯入5 萬元;101 年9 月17日匯入8 萬4,000 元;102 年9月27日匯入7 萬元,且系爭房地貸款係由兩造共同清償,而非僅由原告給付貸款。又系爭房地業於103 年4 月10日出售,買賣價金為842 萬元,由訴外人即買受人葛淑美(下稱葛淑美)分次匯入履約專戶內,兩造再以此履約專戶釐清彼此債務、履保服務費、增值稅、房屋稅、清償貸款、相關代書費及服務費用仲介及過戶費用等程序後,結餘款計有537 萬2,610 元,此筆款項分4 筆分別匯入兩造、一品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田國麟所有各自帳戶內,並載明「利息均分」、「發票開2 張」等字句,伊獲取分配利益之成數為268 萬6,
305 元,故即便未載明兩造間內部投資款是否結清,仍可知兩造業已結算完畢而終結。
㈡、伊除於原告主張之上開期日給付系爭投資款外,另於100 年
1 月4 日自伊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匯款各20萬、8 萬元至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故伊確實有依系爭投資契約分期給付原告。若伊尚有投資款未清償,何以原告未曾催討,亦未自上開分配利益268 萬6,305 元中扣除?又何需大費周章向其胞妹借款再於102 年12月10日匯款予伊35萬元,顯與常情相悖,足證伊實無積欠原告任何投資款項。
㈢、退步言,原告於107 年初以新購置現在所居住透天厝之資金緊絀為由而向伊借款,伊分別於107 年2 月7 日自伊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匯款40萬元至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於
107 年4 月23日交付原告10萬元存入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帳戶。於107 年4 月25日以現金30萬存入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共計80萬元,若鈞院認伊尚積欠原告投資款未給付,則伊以該80萬元予以抵銷。
㈣、綜上,原告之主張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有口頭合意共同出資購買系爭房地,約定各按百分之50之比例出資及分配利潤。
㈡、兩造於100年8月30日共同以535萬元向顏盟聰購買系爭房地,第一期款25萬元、第2期用印款130萬元及第三期完稅款80萬元均由原告支付顏盟聰,第四期尾款300萬元則以房屋貸款方式支付,原告支付房貸共46萬6,579元(本金32萬8,374元及利息13萬8,205元)。
㈢、兩造購入系爭房地後,臺灣銀行於100年9月29日撥付300萬元貸款於原告所有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原告臺銀帳戶)。
㈣、兩造於103年4月10日將系爭房地出售以842萬(土地價金590萬,建物價金252萬)與葛淑美,葛淑美將842萬分次匯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思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價金履約專戶內。
㈤、臺灣銀行於100年9月29日撥付300萬元貸款後,按月自原告臺銀帳戶扣繳本息至系爭房地103年4月10日出售葛淑美為止。
㈥、兩造於103年5月23日簽立價金履約存戶明細暨點交證明書,該專戶款結算後,代收明細合計842萬元,代付明細合計304萬7,390元,代付明細項目記載:103年5月22日清償賣方貸款267萬4,724元及相關過戶費用等,兩造同意各將剩餘可分配之268萬6,305元匯入原告所有卓蘭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卓蘭郵局帳戶)及被告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下稱被告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
㈦、兩造於下列時間有如下資金往來記錄:⒈被告於100年1月4日自其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匯款各20萬、8萬元至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
⒉被告於101年1月12日匯款5萬1,000元至原告所有臺銀帳戶。
⒊被告於101年6月26日自其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匯款5萬元至被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
⒋被告於101年9月17日自其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匯款8萬4,000元至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
⒌被告於102年9月26日自其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匯款7萬元至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
⒍被告於107年2月7日自其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匯款40萬元至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
⒎被告於107年4月23日交付原告10萬元存入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帳戶。
⒏被告於107 年4 月25日以現金30萬存入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
⒐原告於102年12月10日自其所有卓蘭郵局帳戶匯款35萬元至被告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
㈧、原告同意上開㈦⒉至⒌金額合計共25萬5,000元,得在本件請求金額扣除。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投資款,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是否已依系爭投資契約約定給付投資款予原告?㈡、被告上開不爭執事項㈦⒍⒎⒏合計80萬元之金額,是否為原告向被告之借款?被告執此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㈢、若被告未全數給付投資款予原告,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投資款之金額為若干?茲分敘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有成立系爭合夥投資契約,及應按百分之50出資分配盈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抗辯其已交付全數投資款,此情既經原告所否認,則被告就其已交付全部投資款之積極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
⒈被告固抗辯兩造間雖有系爭合夥投資契約,但其多次以匯款
或現金直接存入原告帳戶,或現金交付原告之方式給付投資款,而於系爭房地出賣後系爭投資契約已清算了結而終結,其並未積欠原告投資款,並提出系爭履約專戶及點交證明書為證。然查:
⑴系爭價金及點交證明書記載買方及賣方(按即被告)間之約
定事項,且其上記載之各項代收明細為:①2014/4/11 ,部分簽約款5 萬元;②2014/04/17,簽約款95萬元;③2014/05/05用印款100 萬元;④2014/05/19,完稅款642 萬元。合計842 萬元。各項代付明細:①履保服務費5,052 元;②2014/5/19 增值稅、房屋稅8 萬6,185 元;③2014/05/22,清償賣方貸款267 萬4,724 元。④代書費1 萬1,429 元;⑤服務費27萬元。合計304 萬7,390 元。代收合計:842 萬元,代付合計304 萬7,390 元.結餘款合計537 萬2,610 元,並將剩餘可分配之268 萬6,305 元匯入原告卓蘭郵局帳戶及被告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見本院卷一第79頁)。是被告抗辯原告於系爭房地出售後已按兩造約定比例即百分之50分得投資盈餘268萬6,305元一情,尚屬真實。
⑵原告雖提出系爭價金及點交證明書欲證明其已全數交付投資
款云云。惟系爭價金及點交證明書,係著重兩造且賣方間於履約專戶內代收、代付項目及金額(即外部關係),並非用以釐清、結算兩造間系爭合夥投資內部出資。換言之,此僅得證明兩造均同意系爭價金及點交證明書所載支出、收入各項項目金額,實無從證明被告已將出資額全數交付原告,故被告執此抗辯其已全數交付投資款,核與系爭價金及點交證明書簽立意義有違屬。再觀之系爭價金及點交證明書所載各項代收、代付項目僅記載清償兩造間共同對外應支付銀行貸款金額、代書費用等金額,及扣除應負費用最後剩餘款項由兩造各按百分之50之比例分配取得之內容,然就兩造間協議之出資款金額、兩造現實提出投資款金額用以付項目等之記錄均付之闕如,益徵系爭價金及點交證明書僅得為兩造共同對外應負擔款項之證明,是被告抗辯其出資款早已全數交付原告,即難採信為真。
⑶被告復辯稱若其未支付投資款,原告早應依法催討,其不但
未催討,反更曾於102年12月10日自原告郵局帳戶匯款35萬元予被告,足證被告未積欠其投資款云云。然查,原告主張兩造間為極親密朋友,除本件投資契約外尚有其他金錢往來等節,而被告亦自承兩造為多年同僚交情甚篤相互信任之情,此有被告提出之答辯一狀及答辯三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74頁、第84至85頁、見本院卷一第319 頁),則原告基於長年交情未積極向被告催討投資款,並於退休後搬離屏東至台中居住前始行向被告請求(見本院卷一第323 頁),尚合情理。又兩造間長期以來有資金往來,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一第85頁),且由兩造提出之電話錄音內容、訴訟審理中均不斷多次提及金錢匯款往來、共同投資及相互購買對方名下房屋、汽車等之事(詳見附件一、附件二)觀之,原告雖曾於102 年12月10日匯款35萬元予被告,惟仍兩造間除系爭投資契約外尚有其他繁雜資金往來,自難以原告有此35萬元之匯款,逕認被告已全數給付投資款。至於被告雖辯稱原告提出附件一乃斷章取義不可採。惟經本院核對錄音內容與附件一所載大致相符,是被告辯稱附件一不可採,實非有理。
⑷被告再陳稱若其尚未交付投資款,原告大可從出賣系爭房地
可分配268萬6,305元中主張扣除,其卻仍同意被告按百分之50比例全數分配,足證其未積欠原告投資款云云。惟兩造間為長年親密友人,多年資金往來,出賣系爭房地時,兩造間情誼甚篤,又為共同出資者且為同僚,兩造共同先與買受人結清買賣價金後,私下再與被告結算,亦與常情無違,且依兩造提出之電話錄音內容,被告對於原告質問何時曾給付投資款,始終支吾其詞,僅表明要求原告先給50萬元撤回本件訴訟,之後要多少錢再研究,就是數字算一算而已等語,更對於原告表示尚有12樓的投資還未與被告結算一事,均未反駁,僅表示要原告見面再算等語(見附件一、附件二)。倘被告已全數交付投資款,大可直接回覆原告已給付完畢即可,然其卻不斷要與原告算一算之情,益徵被告從未曾計算系爭投資契約總支出金額,更遑論全數交付投資款予原告,故自難以原告同意被告領取系爭剩餘款半數,逕認被告已將投資款全數給付予原告。
⑸基上,被告所提證明均無從證明其已依系爭投資契約給付全數投資款予原告。
㈡、被告上開不爭執事項㈦⒍⒎⒏合計80萬元之金額,是否為原告向被告之借款?被告執此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⒈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
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主張上開不爭執事項㈦⒍⒎⒏合計80萬元之金額為其貸予原告之借款等節,既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就兩造間有借貸合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被告主張原告有向其借款80萬元,以此抵銷其積欠原告投資
款云云,並提出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電話錄音譯文為證(見附件二)。惟查:
⑴附件一於38分6 秒時原告雖自承「你最後丟下我還欠你一百
萬,走了」即證明原告積欠被告借款云云。惟細譯原告提出之電話錄音內容正確之斷句應為「蔡桂芳:問題是我以前怎麼可能找的到你討論,你最後丟下『我還欠你一百萬元』走了。」該「我還欠你一百萬元」之「我」,依上下文意可知係指被告,始為正確。是被告據此主張其對原告有80萬借款債權,顯屬誤會而非可採。
⑵附件二被告於電話內容中固提及「那我四十萬給你了以後妳
就不缺了嗎?」、原告答「我就不缺了」。被告再稱「妳又說不夠我又給你存四十萬進去。」、原告說「然後你就不見了」等語。從上開對話內容,僅可知兩造對話中有談論缺錢之金額,且被告始終陳述「給」一詞,而非借或貸予原告金錢,是其主張原告向其借款之情顯屬有疑。況由兩人對話內容中,從未表示上開40萬元為借款,亦未就借款之利息、清償日予以約定,故實難以此對話逕認兩造間有借貸合意,被告交付80萬元予原告為借款之情為真。本件被告對原告既無借款債權存在,既經認定如上,被告以此借款債權主張抵銷自屬無據。
㈢、若被告未全數給付投資款予原告,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投資款之金額為若干?⒈被告未依約給付全數投資款,且未對原告有借款債權存在,
無從主張抵銷等情業經論述如上。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投資款,自屬有據。原告固主張兩造各應負擔系爭房地之出資額為267 萬5,000 元(即買系爭房地價金535 萬元÷2 人=
267 萬5 ,000 元),扣除上開不爭執事項被告給付㈦⒉至⒌金額共25萬5,000 元,及原告自承上開不爭執事項㈦⒍被告於107 年2 月7 日自其所有新竹科學園郵局帳戶匯款40萬元至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此其中之5 萬元係為支付合夥投資款、不爭執事項㈦⒎被告於107 年4 月23日交付原告10萬元存入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帳戶,及不爭執事項㈦⒏被告於107 年4 月25日現金30萬存入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合計45萬元(見本院卷二第27頁),被告應給付其197 萬元之投資款云云(計算式:267 萬5,000 元-25萬5,000 元-45萬元=197 萬元)。
⒉惟查,兩造雖以535 萬元購入系爭房地,然此數額非系爭投
資契約之兩人應負擔之實際出資金額。申言之,原告因系爭投資契約支出金額為第一期款25萬元、第2 期用印款130 萬元及第三期完稅款80萬元均由原告支付顏盟聰,支付系爭房屋房貸本息共46萬6,579 元(本金32萬8,374 元及利息13萬8,205 元),合計共281 萬6,579 元;惟另第四期尾款300萬元係以房屋貸款方式支應等節,已為兩造所不爭。而銀行貸款300 萬元除原告已清償上開46萬6,579 元(此部分已如上計入兩造投資款)外,剩餘部分既由出賣系爭房地價金一併清償,故銀行代款300 萬元部分,不應算入兩造之出資,始為正確。是以,本件系爭投資契約實際總支出金額即為原告先為墊付之281 萬6579元,依系爭投資契約之約定各應分擔之投資款為140 萬8,290 元(計算式281 萬6,579 元÷2=140 萬8,290 元),則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金額為70萬3,29
0 元(計算式:140 萬8,290 元-25萬5,000 元-45萬【原告自承被告給付投資款㈦不爭執事項⒍其中5 萬元+⒎10萬元+⒏30萬元=45萬元】=70萬3290元),逾此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原告雖主張不爭執事項㈦⒎至⒐部分之80萬元非被告所述借款,不同意於本件請求金額扣除云云。
惟其既自認此其中45萬元為被告返還之投資款,已如上述,則被告主張之借款債權雖無從抵銷,然因原告自承為被告給付投資款,而得扣除,附此敘明。
⒊至於被告雖抗辯其於100 年1 月4 日自其所有新竹科學園郵
局帳戶匯款各20萬、8 萬元至原告所有卓蘭郵局帳戶用以給付投資款云云。此部分既為原告所否認,被告應就此部分負舉證之責。惟查,兩造與顏盟聰成就系爭房屋簽立買賣契約於100 年8 月30日,則兩造成立系爭投資契約時間應於此時間前後1 至2 月間,即系爭投資契約應成立於108 年6 月至10月間方屬合理。且兩造既於100 年8 月30日始向顏盟聰購入系爭房屋,議定買賣價金,則豈有於買賣價金不明狀況先於100 年1 月4 日匯款28萬元,而被告又無從說明此28萬元用以支付系爭投資契約何項目之款項,故其主張此部分為交付原告投資款云云,自非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系爭投資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0萬3,2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第67頁、第84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件一【原證8:108年2月25日電話錄音譯文】
12:32金自強:你先把它收一收,我先給你50萬,你把官司收起來,以後要多少錢再研究。
蔡桂芳:為什麼是這樣子的建議,我覺得很可行的是怎樣,為什
麼要這樣?我的意思是說,通常都是一個很明確的承諾,然後就結束了,為什麼是一個50然後再加一個以後怎樣,那很奇怪內。
金自強:好,那你要怎樣?蔡桂芳:對啊,我就不懂啊,為什麼是50然後加一個以後?金自強:就是把那個數字算一算啊。
13:14蔡桂芳:對,我的意思是說,我記得以前我就問過你,我就說請
問一下我們二個合資的那件事要怎麼算?就我們一起去買的這件事情要怎麼算?金自強:我去算給你啊,我把數字算給你啊。
14:14蔡桂芳:就共同投資到底是怎樣算,就把它算一算,然後以後要當好朋友就是好朋友啊,沒有關係啊。
金自強:那個沒有算清楚就給法官算啊,就這樣子而已啊。
30:02蔡桂芳:我們投資的這件事情就把它…本來是好事就不要讓它變
成壞事,那就那它好好的落幕吧,或是你就把你的算法告訴我,我覺得很公允的話,也許就公允啦,那你如果怕用email 什麼的,你也可以用紙筆寫丟在我們的信箱或什麼的…就是學校的信箱或怎麼樣,我也是怕我不知道哪天才回的來...。
金自強:回來再說吧,我覺得用講的就好了。
38:00金自強:我覺得把它收起來,我們自己討論就好了。
蔡桂芳:問題是我以前怎麼可能找的到你討論,你最後是丟下我還欠你一百萬,走了…。
金自強:算一算沒那麼多啦...。
蔡桂芳:那你給我一百萬其實也不為過啊,你也不會因為這樣變窮。
金自強:我現在很窮。
38:46蔡桂芳:如果你真的要50萬再加什麼單據什麼的,你再想吧。
金自強:算一算啊,算一算大概就是50-60 間啊,所以我才剛跟你講那個數字啊。
蔡桂芳:可是為什麼這麼少我不懂耶,因為12樓其實. . .12 樓
我都沒跟你算,12樓我付了不少錢耶,所以我覺得你原來算的至少還比較公允一點。
金自強:見面再算吧。
39:45蔡桂芳:就是覺得說,這些合資投資的過程,為什麼最後我只能
這樣子,哀求你拿回50萬,將心比心,我真的覺得很難過。
金自強:那就算一算啊…我拿去跟你算。
蔡桂芳:因為我沒得算啊,真的啦我沒得算,好啦,反正如果你
覺得就是50萬你再加上你說的什麼單據,我不知道你要給我多少?或是你要怎麼付?金自強:不是啦,單據算一算大概是那個數字,你看看對不對啦,其實我也有寫在答辯狀裡面。
金自強:你心情有好一點了沒?
46:50蔡桂芳:好像有耶,但我聽到50還是很傷心。
金自強:好啦,60啦60。
蔡桂芳:真的,我覺得你對我太苛了。
金自強:算一算就是100 多40幾萬啊,那就算你60啊。
蔡桂芳:我覺得我們好像在殺豬喔。
金自強:我也不想講這個價錢,我如果有剩錢我就會給你,現在沒有辦法。
蔡桂芳:所以我才想說你可不可以看在某一些情份上或是說某一
些過去的交情,然後不要這樣子喊價喊的讓對方連誠意都感受不到,然後沒有辦法下這個決定。
49:43金自強:嗯 …那你喊個價啊。
金自強:那你從台中回來我們再說吧。
蔡桂芳: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我不是一個不講理的人。
50:20金自強:你講的我雖然智商不高我還聽的懂。
蔡桂芳:就是說你說,你根本就是胡鬧,你亂講,我當時跟你講
的一百萬是我亂算的,你現在還相信,那…那你一百萬是你說的耶。
金自強:對,我知道我那時侯隨便講的啊。
蔡桂芳:對,你為什麼要隨便講,我是聽了,我就很認真的聽了,因為我一直都很相信你。
金自強:那你就先回家吧,你就先回去把你媽媽顧好,回來我們再來把事實端出來看看,好不好。
51:02蔡桂芳:好 。
■附件二【被證3 : 108 年3 月24日電話錄音譯文】
00:01蔡桂芳(下稱蔡):看那個,看那個什麼筆錄,你看了會舒服嗎,一定不舒服啊。
金自強(下稱金):對啊,那個律師那樣寫,因為律師,因為我的律師就說你的律師非常冷血啊。
蔡:你們的律師也一樣啊。
00:19金:可是你這樣看過去都一樣啊,像那個訴狀,你說我們這邊寫
得不好,那你們那邊也是寫得看起來也不舒服。說什麼一直都沒有理,可是至少我們在去年中以前我們都還蠻熱絡的啊。那你要買那個什麼什麼房子啊。
00:43蔡:欸,其實你要這樣講,就是因為他啊,今天如果不是因為他我們之間會搞到這樣嗎。
金:對啊你去買那個什麼松木堂還什麼木堂。
蔡:嗯 。
金:那個叫什麼,那批叫什麼。
01:00蔡:那個啊,就是瑞屏街的那個啊 。
金:對啊 ,那批房子我們討論的還蠻激烈的對不對。
蔡:對啊你那時候… 。
金:雖然沒有買成,我們都是非常非常盡心盡力在提供意見。
蔡:然後呢。
金:然後… 。
蔡:我說過啊,我們之間的問題不出在我們兩個之間,我們的問題出在那個女生出現之後才變成這樣的啊。你要說什麼。
01:29金:好啦,對啊那時候你說你缺錢,啊不管怎麼樣,唉那時候你是真的缺錢嗎對不對。
蔡:對啊我是真的缺錢啊。
金:咳咳,那欸那我四十萬給你了以後你就不缺了嗎。
蔡:我就不缺了?金:妳妳那時候說你欠錢啊… 。
蔡:可是因為你那時候,你那時候。
金:妳又說不夠我又給你存四十萬進去。
蔡:然後你就不見了啊。
02:00金:咳,那是後來啦。所以你那時候就是說…。
蔡:沒有,就是那時候…就是你就是真的原因是在於你不見了,其它都不是問題。
金:那就趕快把問題解決啊。
02:17蔡:你那時候如果不要不見,沒有什麼不能解決的,是你把自己
變不見,這你沒話說吧,是你自己把自己變不見啊。這真的是這樣啊,沒有什麼那個就是事情就是如此啊。那個如果說…。
金:還是你想好我們再講,還是那一天。
蔡:對啊,我覺得事情什麼前因後果其實你都很清楚,我也很清
楚金:對啊,我們這個抓寶抓來抓去也抓了七八次了吧有沒有。
02:59蔡:重點在於,對我今天並不是說我不跟你,你看它上面筆錄也是講清楚兩個人要協調和解啊,那問題是…。
金:那什麼筆錄啊。
蔡:怎麼樣才是,我說過怎麼樣才是彼此心裡面覺得比較...。
金:法官寫的啊。
蔡:對啊。
金:我沒看到。
蔡:不是兩造都說好嗎。
金:我不知道耶。
蔡:你沒有看到筆錄。
金:我還沒看到啊。
蔡:法官上次叫大家和解啊,沒有錯啊。
金:啊我沒有看到那些筆錄啊,還沒去律師那邊看。
03:38蔡:沒有,我的意思就是說,我的立場一直都一樣,我的意思是
說怎麼樣讓彼此心裡面不會留下不舒服的感覺。那以後要當同事當朋友那都都還好。可是如果說,我不知道啦,你講的對啦,事情透過律師講其實都是不舒服的。
金:所以我就一直來找你講啊。
蔡:很傷心的,但是問題是。
金:我在律師那邊很不認真也,他認為我很不認真。
蔡:可是什麼才叫認真呢,我更不認真。我也是告訴我的律師說
,我是評鑑的頭,我評鑑沒做好,我學校什麼都毀了。我還去查帳歐,去管這個歐。他也很體諒啊。而且我的律師還是楊智穎的親戚耶。
金:歐。
04:41蔡:所以我還是覺得說,當然我也覺得說好啊那就談一談,但是
問題是談要怎麼談。那我你看我有時候也不知道你到底處在什麼樣的狀況,一下子到底有沒有小妹,一下子有或沒有我也不知道。
金:嗯。
蔡:所以我不知道,因為一切的因都來自於那個小妹啊,不然的話沒有這些事情。
金:要我現在去你家聊嗎,還是過幾天再說。
蔡:你,現在已經很晚了吧,11點。
金:11點,就不用了。
蔡:而且我家好髒歐。
金:歐,幫你打掃啊,你看。
蔡:不用,這樣很委屈人了,太委屈人了,不用了。
金:那就算了。還是…。
蔡:真的不用啊,因為…。
金:如果你認為我不方便去你家。
蔡:不是啦,就是就是那個一樓很多那個啊飲料罐啊。
金:我幫你收垃圾倒垃圾都可以啊,丟小東樓啊,從演藝廳那邊進去丟小東樓啊。
蔡:那你明天的課不是還沒備。
金:明天上午的電磁學,因為他們禮拜四要考試,無所謂啊。下午的普物是要瞄一下,但是也不…教太多遍了,也沒有什麼。
蔡:你真的好幸福歐。
金:那我比較…禮拜禮拜四五的電磁波吧,唉下禮拜四五是放假吧。
蔡:那是你,你真的好幸運歐。
金:因為我的課都排在四五。
蔡:我一二三還是要上課啊。
06:21金:我禮拜二有課啊,二四五啊。那你上次,好吧上次不小心說OK的就重新再想一想吧。
蔡:嗯,我不知道啦,我覺得,因為我其實真的也不知道我們的帳要怎麼算。
金:這真的很難算。
蔡:真的很。
金:我嗯,因為這件事情,我重新翻了一下,我知道很難算,根本算不清楚。
06:52蔡:是啊。就像我那次問你說小白的錢在哪裡,你不是很生氣。
但我實際上真的也沒找到小白的錢啊。
金:小白的錢紮紮實實都給你了,連我媽都在問,車子…。
蔡:然後我就很我就很傻眼,但是我就是跟你講說我就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存進來,在哪裡。
金:那就亂找啊。
07:13蔡:所以就是糊塗帳啊,對是糊塗帳沒錯啊。其實那兩個律師也不可能幫我們釐清啦。
金:我知道啦,證據說話啦,其實法官一直要一個東西啦,就是那個…。
蔡:那我也給了啊,我也真的給了啊。
07:29金:法官要我們那個,在那個,那個誰啊,賣那個高雄的房子的時候的最後的結算的那個簽名的原本。
蔡:嗯。你的是啦,但是那個原本不在我這啊。
金:我知道啊。
蔡:自始至終也不會在我這啊。
金:我是覺得那個原本出現你就要不到什麼錢了,你知不知道。
蔡:不是,這原本出現沒有影響。
金:沒有影響啊。
蔡:我個人覺得沒有影響。我不知道那個原本有什麼用。
金:歐,我不知道啊,我現在還沒給啦。
蔡:我是覺得沒有影響唉。
金:因為上次。
蔡:他拿那個原本一點意義都沒有。
金:律師是說法官要啦,要我給他。
蔡:他更要其它的啊,你們不是也很兇悍的要我把所有的財產都顯示出來,那才好笑? 。我所有財產就那一丁點。
金:…。
08:28蔡:所以我就覺得他們律師,其實我的律師也有跟我講啊,就是
說站在律師的立場,當然有可能會叫你們說,你們兩個自己約個,大家和解和解,我們律師省事。跟他的意思是說,他總是覺得說,很多事情就是大家要算清楚講清楚,才不會…。
金:嗯。
蔡:才不會不舒服啊。他真的有親自跟我講,他說,他就說他願
意幫我算啊。因為我這麼忙。.金:嗯。
蔡:但是我真的是覺得說,沒錯啦我還是,就像你說的,我覺得我們不需要互相傷害對方。
金:咳咳,因為…。
蔡:你覺得…。
金:一個選擇是那如果妳很排斥我,覺得以後都不要當朋友,那就給法官判啊,法官判多少就多少。
蔡:嗯。
金:那如果你說,這個私下和解和解,以後還是當朋友就當朋友啊,因為我確定妳最近也是蠻排斥我的。
蔡:都什麼?金:沒事。
蔡:你說最近怎樣。
金:嗯,沒有啦,好像還蠻排斥我的。
蔡:誰。
金:妳啊。
蔡:我!金:嗯。
蔡:我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小妹啊。
金:對啊,所以很多事情,這些事情不解決,也不用再講了,對不對。
蔡:因為小妹太可怕了啊。
金:唉。
蔡:所有的事情都是因為他。我都搞到因此要退休了,你覺得我不可憐嗎。
金:我也是平平淡淡的過而以啊,希望平順的過而以啊,沒有什麼。
蔡:我都已經識趣的逃走了,你看我失去了多少,我的整個江山都…。
金:你要怎麼樣怎麼樣的話,我還是真是覺得你就不要退休啦。
蔡:什麼。
金:你完全不會有事啊。
10:33蔡:我是覺得我沒有愧對於他一絲一毫啦,論他的話,真的不可
以對我怎麼樣啦。但是我選擇離開的原因是因為,也算是成全你吧,讓你…。
金:不會啦,你要為自己想,我是覺得你除非另有規劃否則你還是留下比較好啦。那我講了,你怎麼做是你自己做了。
蔡:嗯。
金:我是覺得你還是留下比較好啦。
蔡:我不知道唉,我覺得我可能,可能你們全世界的人都覺得我離開你們越遠越好。
金:給,什麼。
蔡:就我最好就離開,消失在屏東這裡啊。
金:嗯。
蔡:你們小妹從此也可以開開心心過日子。
金:你也知道,因為我們家長官現在也是發飆了啊,已經在發飆,實在很討厭。
蔡:發什麼飆。
金:就亂罵亂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