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瑩芸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梁勝忠
全興皮件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文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