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85號原 告 方瑜亘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被 告 邱秀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附表所示之車輛為被告所有。
被告應至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將附表所示之車輛辦理登記為被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93年1 月6 日結婚,嗣於10
4 年12月17日離婚,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曾購買附表所示之車輛,並經伊同意將上開車輛均借名登記於伊名下,附表所示之車輛由被告購買後,均由被告持續占用使用迄今,從未交付、移轉其占有予原告。詎兩造離婚後,伊陸續收受附表所示之車輛之汽燃稅費繳納通知,並因被告欠繳前揭稅費之故,而受行政執行,伊因此不勝其擾,故多次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車輛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惟均未獲置理,為此,伊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伊既已終止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之車輛所為之借名登記契約,被告依約即有義務自契約終止時起將附表所示之車輛車籍,以伊名義所為登記者,予以除去,故伊依約自得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車輛辦理過戶登記予其名下,又因附表所示之車輛所有權歸屬不明,致伊私法上財產權有不安之狀態,自有確認附表所示之車輛為被告所有之確認利益,併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車輛為被告所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並非附表所示車輛之真正所有權人,並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惟被告仍拒向監理機關申辦過戶事宜,以致原告一再發生遭行政機關追償附表所示車輛燃料稅費之窘境,業據其提出汽燃費查詢單、使用牌照稅查詢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通知為證(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85頁),堪認原告私法上之地位確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種危險不安之狀態,可藉由法院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是應認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車輛為被告所有,具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又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之車輛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一事,業據其提出車籍證明書、汽燃費查詢單、使用牌照稅查詢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通知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85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規定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之車輛曾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一節,堪信為實在。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該規定於借名登記契約亦應類推適用之,本件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08 年11月7 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 頁)。應認兩造間之借名契約業於108 年11月
7 日即告終止。原告既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依約被告即無從再以原告之名義為車籍登記,亦有義務自終止契約時起將附表所示之車輛車籍以原告名義之登記部分予以除去。從而,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車輛為被告所有,並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車輛登記予其名下,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借名登記契約及借名登記契約終止之法律關係,為如主文第1 項及第2 項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附表:
┌──┬────┬───────┐│編號│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 1 │CET-641 │普通重型機車 │├──┼────┼───────┤│ 2 │898-JVR │普通重型機車 │├──┼────┼───────┤│ 3 │YX-7299 │自用小客車 │├──┼────┼───────┤│ 4 │5239-XS │自用小客車 │├──┼────┼───────┤│ 5 │7761-EM │自用小客車 │├──┼────┼───────┤│ 6 │8223-WZ │自用小客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