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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8號原 告 林享樺

林景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增埕被 告 台灣蓮鴻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戊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449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 萬7,

335 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為憑,其訴不能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