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屏東市天后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寶珍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黃聰武
鄭文雄黃慶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