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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志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余滿益

黃博信劉林淑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2 萬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