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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被 告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曾秀娥被 告 郭志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順成公司)邀同被告曾秀娥、郭志雄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金額、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借款)。詎借款人金順成公司於108 年10月4 日因存款不足退票已遭註記拒絕往來,而就系爭借款自108 年11月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8,298,027 元(000000+560000+321000+749000+330000+770000+270000+630000+120000+280000+749407+000000

0 +264000+616000+195000+455000=0000000 )及依約應付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故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及第2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49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俾供本院調查或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故已足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借款人被告金順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曾秀娥、郭志雄人,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附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利率及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新臺幣) │ │ │├──────┼─────────┼───────────────┤│240,000 元 │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560,000 元 │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321,000 元 │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749,000 元 │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330,000 元 │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770,000 元 │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270,000 元 │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630,000 元 │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120,000 元 │自108 年11月17日起│自108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280,000 元 │自108 年11月17日起│自108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749,407 元 │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1,748,620 元│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264,000 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616,000 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195,000 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455,000 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之20%計付違約金。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