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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 訴 人 陳秀貞被上訴人 陳惠家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2 月9 日判決在案,茲裁定更正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十一行關於「上訴人單獨享有所有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單獨享有所有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被上訴人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李宗濡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裁判日期:2021-03-25